廉租房退出需跟进机制

导语 从2014年起,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,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。廉租房退出住房供应体系,并不意味着福利性住房建设的弱化,而意味着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转身。

  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、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,从2014年起,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,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。廉租房退出住房供应体系,并不意味着福利性住房建设的弱化,而意味着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转身。

  此前,廉租房与公租房并立,旨在为不同收入水平的中低群体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,一般而言,前者针对最困难群体,后者针对“夹心层”群体。但实际上,因为财产信息普遍缺失,甄别并确定求租者资质及出租房适用类型,在许多地方形同虚设,这增加了真正需求者的负担,并制造出一些设租漏洞。在一些地方,廉租房和公租房被虚假需求者占据,用于转租,其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功能无法充分发挥。

  除分配上的制度“负担”,还有建设上的“负担”。廉租房和公租房都是福利房,缺少升值空间,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。特别是廉租房,既没有公租房以存量做供应来源,又可能挤占商品房可提供的利润,不少地方缺乏建设热情。以严肃政纪作为建设廉租房的推动力,即使建成也可能因为缺乏配套措施而乏人问津。如此就造成了双重浪费:一是建成房屋无法合理配置,二是对廉租房建设的督导产生不小的行政成本。

  就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公共性目的来说,只要是有真实需求的中低收入群体,其居住权都理应想方设法满足。在这一群体中,再度按照收入水平划分层级,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。此外,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,可以通过提高公租房的统筹管理,整合存量资源,提高与真实需求的适配度。

  还要看到,并轨体现了政策面对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青睐。强化不具产权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,弱化带有产权性质的经适房的调节功能,是对保障房体系的纠偏。公共租赁住房的“公共”二字,要求政府应尽到兜底义务,而一旦带有产权,政府就可能成为利益一端,导致公共性流失。

  就此而言,廉租房退出还只是第一步。如果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没有及时更新,曾经在廉租房,也包括公租房中出现过的种种偏差,仍可能转移到新的公租房机制中。而且,保障房体系中仍存在带有产权性质的住房,对社会资金的介入起着不利于公租房建设的导向作用,对分配机制的公平也起着相反作用。人们对经适房的质疑,就会转移到公租房上来。

  廉租房退出,已显示出纠偏意义和政府对公租房的兜底责任。下一步,需要对公租房机制深化改革。政府的归政府,市场的归市场,保障房体系也需要尽快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,如此公租房才能在一个较宁静的环境中发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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