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

导语 保山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条件和资料。

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:

  (一)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;

  (二)机动车灭失的;

  (三)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;

  (四)因质量问题退车的。

 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当填写《机动车注册、转移、注销登记/转入申请表》,并提交以下证明、凭证:

  1、机动车登记证书、行驶证、号牌;

  2、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需同时提交《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;

  3、机动车灭失的需同时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;

  4、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需同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、出境证明复印件;

  5、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需同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、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;

  6、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,收存《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》;

  7、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,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原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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